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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9 18:57 qingshazhang
与河南省荥阳市长探讨:“涉府案”执行难的危害

[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非法扣留经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的资金的行为,作为河南第一例政府机关“以权抗法”的典型案件,引起了河南省高级法院领导的关注和重视,高院执行局局长亲自批示督办,要求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结案。[/size][/font][/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作为市政府的领导日理万机,难有时间系统学习法律常识,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人初涉司法界,才疏学浅,冒昧就“涉府案”执行难对社会的危害作以分析,与荥阳市委、市政府、法院的领导同志共同探讨。
“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顽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又是“难上加难”。涉府案件不能依法执结,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更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公权力的信用危机,直接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在涉府执行案件中,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执行难带有普遍性,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识[/size][/font][/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一是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差,拒不配合执行,或消极对待执行,能拖则拖,能躲就躲,甚至抗拒执行。说到底,还是领导的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二是一些政府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只关心自己任期内现实利益,而不注重国家法制建设的大局,不注重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府信用。只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他们便以执行会影响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由上级领导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给法院施加压力,为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
三是一些县、乡镇政府债务较重,而财政收入减少,可供执行财产少。由于历史原因和乡镇政府管理不善,造成债务负担较重,有的乡镇外欠债务几百万元,特别是农村“费改税”之后,乡镇政府财政收入明显减少。
四是党政不分的体制及县、乡镇领导的特殊身份也是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现有体制下,县长、乡镇党委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掌握人、财、物大权,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即使县、乡镇长自愿或迫于压力想履行法律义务,有时党委书记不同意,也会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县、乡镇长一般都是区人大代表,有的 还是省、市人大代表,有的不予履行法律义务,颐指气使,以代表的特殊身份作为他们的“护身符”。
五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是涉府案件久攻不下、久执不结的又一原因。法院设置地方化——“端人家的碗,看人家的脸,服人家的管”,人、财、物皆隶属于地方,自然挺不起腰杆公正司法。尽管最高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出《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执行工作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重壁垒下,依然举步维艰、四处碰壁。
六是政府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情况严重。一些政府有履行能力,但却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的采取金蝉脱壳;有的利用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有的运用行政干预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有的采取多头开户,收入分流,将非专项资金存入专项资金户头;有的搞公款私存;有的乡镇把车辆挂靠上级党政部门或与其交换使用,甚至将车 户假落私户,由政府租用;有的搞财产虚假抵押等等。
  七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法律观念淡薄,自以为我就是党,我就是法律,在我管辖的地方,党政、司法由我说了算。因此对本地区政府部门违法情况视而不见,甚至纵容、部署下属对抗异地法院前来执行案件。
  涉府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时间长,涉及面广,无法执结,在社会上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应引起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私有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后得不 到有效保护,必然会使社会经济生活变得混乱无序,矛盾丛生,社会危机。大量的涉府案件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希望破灭,甚至给有的本不富裕的当事人生活“雪上加霜”,因官司致贫,直接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二) 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司法机关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地位。美国一位著名大法官曾有过这样一种形象的说法:“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一般说来,即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他 也认为判决是应当履行的。如果涉府案件不能执行,就等于法律给老百姓打了“白条”,势必导致人民群众对法治信念的动摇,劣化法制环境。
  (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涉府案件难以执行,使一些群众和客商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造成乡镇政府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借不来钱、办不成事。一些乡镇领导去饭店吃饭,饭店老板明示不准乡镇干部记账,政府在当地群众的可信度已降至低限。这样的地方政府又如何去实践“三个代表”,如何去带领群众全面 建设现代小康社会。
  (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国有句古语“民不跟官斗”, 相对于政府而言,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在向政府追要到期的借款、赔偿款、吃饭钱、工程款、修车费、购货款等,四处碰壁,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连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破灭了,就会对我们的党、政府失望。他们能做的就是四处上访、群访,甚至采取围攻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过激行为。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涉府案件可以说是“引火烧身”。面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甚至有的是苦苦哀求,法院受理涉府案件是职责所在、使命使然,如果判决生效后“兑现”不了,群众则认为法院与政府都是国家机关“官官相互”;而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县、乡镇政府则认为法院 是“多管闲事”、“挑起矛盾”,法院出力不讨好。由此使涉府案件执行难所引发的各种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而法院却是有苦难诉。
[b]因此,对于“荥阳市财政局扣留保全款”涉府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单靠法院自身是无能为力的,需要荥阳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b][b][/b][/size][/font][/align][/align][b] [/b]

2008-5-30 16:05 chongfeng
我了解的许多政府官员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权就是法。曾听一位法院说,到法院告政府,只能说明这个人脑子有问题。
     与市长论道谈法,你这个人的脑子也进水了。:S0007:

2008-5-30 23:19 zxw.weidong
[quote]原帖由 [i]chongfeng[/i] 于 2008-5-30 16:05 发表 [url=http://bbs.chinanews.co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454178&ptid=344601][img]http://bbs.chinanews.co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了解的许多政府官员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权就是法。曾听一位法院说,到法院告政府,只能说明这个人脑子有问题。
     与市长论道谈法,你这个人的脑子也进水了。:S0007: ... [/quote]




他们的本位思想严重。

2008-7-20 16:07 wangchongds
这个市的头头都是法盲吗。:S0012: :S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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