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巍 2008-6-9 21:22
■为保护知识产权,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为保护知识产权,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54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2008年6月9日距原告2008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72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巍 2008-6-13 18:44
■为保护知识产权,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56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2008年6月13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76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吴巍 2008-6-17 20:45
■为保护知识产权,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58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2008年6月17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80天。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行政上诉书(1)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25条、第41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至第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第二被告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二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吴巍 2008-6-19 08:08
■为保护知识产权,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59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2008年6月19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82天。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行政上诉书(1)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25条、第41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a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至第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第二被告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二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的法理自2007年6月3日起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0681号等8个挂号信八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院起诉。在此期间,被告涉嫌对本案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定,原告对其在无管辖权情况下做出的裁定不服,故借法律规定的上诉形式状告两被告的违法行径。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巍 2008-6-21 08:38
■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60,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2008年6月21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84天。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行政上诉书(1)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25条、第41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a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至第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第二被告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二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的法理自2007年6月3日起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0681号等8个挂号信八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院起诉。在此期间,被告涉嫌对本案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定,原告对其在无管辖权情况下做出的裁定不服,故借法律规定的上诉形式状告两被告的违法行径。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吴巍 2008-6-23 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巍 2008-6-25 15:28
附:《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待续......。
吴巍 2008-6-27 07:29
《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待续......。
吴巍 2008-6-30 21:02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6月30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96天。
待续......。
肆罗万象 2008-7-1 21:49
很长 先回个 再慢慢看
吴巍 2008-7-3 08:40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08年7月3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399天。
待续......。
吴巍 2008-7-5 16:3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7月5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01天。
待续......。
吴巍 2008-7-8 09:03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008年7月7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03天。
待续......。
吴巍 2008-7-10 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2008年7月9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05天。
待续......。
吴巍 2008-7-12 1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008年7月11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07天。
待续......。
吴巍 2008-7-14 09:3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2008年7月13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09天。
待续......。
吴巍 2008-7-16 10:12
附图1:原告2007年3月26日向第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第0399号挂号信查单。用以证明第一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2008年7月15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11天。
待续......。
吴巍 2008-7-18 09:22
附图2:2007年4月29日向第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第0796号挂号信查单。用以证明第二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2008年7月17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13天。
待续......。
吴巍 2008-7-20 10:37
附图3:2007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第0681号挂号信查单。用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2008年7月19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15天。
待续......。
bakey 2008-7-21 18:45
我。。。。。。。。我无语了额!:S0009:
bakey 2008-7-21 18:45
我。。。。。。。。。。。。。。。。。。。。。。。。。。。:S0009: 无语了e
吴巍 2008-7-22 08:58
■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74,15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0次起诉、第5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行政上诉书(1)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25条、第41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至第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第二被告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二被告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证据已随0681号挂号信邮寄贵院)。
据此,原告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的法理自2007年6月3日起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0681号等8个挂号信八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院起诉。在此期间,被告涉嫌对本案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定,原告对其在无管辖权情况下做出的裁定不服,故借法律规定的上诉形式状告两被告的违法行径。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2007年12月21日起用分别用XA00732506322号、XA00729836822号、XA00730262922号将行政上诉书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上级前任院长肖扬3次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4月23日用XA01093511322号挂号信(第4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上级王胜俊院长第1次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52条、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理,2008年6月3日第5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2次向其立案庭的上级王胜俊院长上诉。
2008年7月21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17天。
待续......。
吴巍 2008-7-26 14:02
诉讼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第一被告2007年11月30日非法作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3号》。
2008年7月26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22天。
待续......。
吴巍 2008-7-28 20:09
诉讼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第一被告2007年11月30日非法作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3号》。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退还非法取得的原告的诉讼费人民币100元。
2008年7月28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24天。
待续......。
吴巍 2008-7-30 14:10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两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定、诈骗的法律责任。
2008年7月30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26天。
待续......。
吴巍 2008-8-1 18:44
4、如果贵院确定原告需要交纳上诉费,请求贵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诉费。
2008年8月1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28天。
待续......。
吴巍 2008-8-4 19:58
5、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2008年8月3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430天。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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