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我就是要“以身试法”

李厚曾 2008-8-3 08:33

我就是要“以身试法”

我这里的以身试法意思是说以自己本人亲厉的案件,考问厦门当地的司法体系、乃至国家的司法体系在审理案件时,能真正公正的断案吗?到目前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的结果,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不公正,甚至已经枉法裁判了。

我1974年7月参加工作,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在企业用工制度改变,和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签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6月在福达公司和柯达合资时直接受聘进入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与福达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2007年4月30日柯达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这是我作为原固定工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我连续工龄为三十二年零十个月,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我依法应得到按连续工龄三十三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柯达公司只给了我九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我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把少发的那部分补给我,并支付50%的赔偿金。从去年5月起,经过厦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判员龚晓X、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单为X法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案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赖民X、代理审判员许欧X、代理审判员周建X的审理,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故意违背事实,认定1998年(没有具体日期,因为拿不出证据)我已经与福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违法免除了柯达公司应按连续工龄,计发给我三十三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大家评评看这样的判决公正吗?还有更多的内容限于篇幅,在此无法一一披露。我在雅虎空间的博客里有更详细的记载,目前共三页,从源起篇到二审篇有廿几篇博文,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去阅览,及关注今后的进展。

dabing 2008-8-3 13:19

阅:S0001:

李厚曾 2008-8-15 11:29

不讳疾忌医

有错有罪要披露,不讳病;犯错犯罪要惩办,不忌医。

9179998 2008-8-16 10:38

有错有罪要披露,不讳病;犯错犯罪要惩办,不忌医。

李厚曾 2008-8-17 11:28

经得起试吗?

答案是否定的,到目前为止说明经不起试。

李厚曾 2008-8-23 11:15

小而易的案件更是试金石

如果连小小的试金石都通不过,就不是真金。小小的案件、简单清楚的案件都会枉法,怎么可能指望大案和要案就公正了,复杂的案件不就更难了吗?

李厚曾 2008-8-27 13:38

生命不息 试法不止

枉法裁判,不受追究和惩罚,是一种对枉法裁判的姑息和纵容。是极大的犯罪。看看网上帖子,此类现象不少,民怨很大,它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我就是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