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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刑法学会认为王道建不构成诈骗罪

本主题由 花满楼 于 2008-4-3 11:28 审核通过

湖南省刑法学会认为王道建不构成诈骗罪

          湖南省刑法学会组织专家对王道建

   诈骗案进行论证,认为王道建不构成诈骗罪


   2008年3月31日,受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委托,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王道建诈骗罪申诉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湖南省委党校教授唐世月,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兰香,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惠芳。论证所依据的材料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道建案件的起诉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王道建案件的起诉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王道建刑事申诉状,律师提供的王道建不构成诈骗罪的三组证据及其说明。

    专家们认为,贵州省司法机关在办理王道建案件过程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现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王道建在建设安龙钾肥厂的过程中虽有瑕疵行为,但其投入大量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安龙钾肥厂的建设。由于安龙钾肥厂尚在建造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还未履行完毕,造成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281万余元的损失并非王道建主观愿望所致,其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为诈骗罪,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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