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到底还能走多远
一、根据《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等文件精神,允许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区域卫生规划,汉仙桥、汉城、游仙观等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在市、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下,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几年来,各站除开展“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外,按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职责要求,重点开展了公共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宣传预防,社区居民的基线调查,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社区慢性病的筛查和管理以及落实政府的“十二免三减半”政策等工作,还对困难群众开展了相关费用的减免。在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按国家规定完成了各项任务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解决了辖区群众就近就医,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居民的认可。
三、几年来,各站所开展的工作及投入现状:
1、根据《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文件精神,允许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了层层报批审核,取得了合法资格。
2、从建站初期到现在,为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机构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绵卫办发[2007]155号)文件要求,汉仙桥、汉城、游仙观等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投入了几百万元主要用于房屋的转让、改造、装修;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康复设备、药品的购置;健康教育;社区宣传;基线调查等。
3、几年来分别支付了人工工资约55—80万元,其它如办公经费、开办筹建费、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尚未列出。
4、各站除了开展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外,并对社区居民执行了十二免三减半的惠民政策,未得到政府的任何补偿。
5、从我们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至现在,在国家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借贷渡过了难关,从来没有任何怨言,仍然干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07年5月游仙观、汉城两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为响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绵府发[2007] 8号)文件精神,支持社区卫生事业。经多方努力筹集资金50余万元,在全市各社区共建立了500多个专栏,用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宣传。
那么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所谓的: “2008年4月18日召开的整合社区卫生资源的会议,关于撤消汉城、汉仙桥、游仙观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决定”是不是已经推翻了国家《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等国家相关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在这个时候我们该听谁的呢?他们的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后果会是什么样的?真正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可以无视国家的政策方针呢?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到底还能走多远?欢迎讨论。QQ:3156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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