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搜索
|
社区央行
|
统计
|
帮助
中新网论坛
»
国是众议院
» 高官屡被捉,法院竟挂起“辟邪宝剑”?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35
2/3
‹‹
1
2
3
››
投票
交易
悬赏
活动
打印
|
推荐
|
订阅
|
收藏
标题:
[贴图]
高官屡被捉,法院竟挂起“辟邪宝剑”?
封刀很久
(封刀很久)
列兵
大校
UID 61094
精华 0
积分 15
帖子 13
魅力 18
银币 0 枚
中新币 37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7-1
状态 离线
#16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1 16: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
命运负责洗牌,但是玩牌的是我们自己!
www771857100
(哪里不平哪有我)
四级士官
UID 33928
精华 0
积分 306
帖子 238
魅力 376
银币 0 枚
中新币 772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90
注册 2008-2-12
状态 离线
#17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1 18: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他们肯定不是共党的法院,共党是没有迷信之说的
fnmzxxs_2008
六级士官
UID 46842
精华 0
积分 691
帖子 527
魅力 584
银币 0 枚
中新币 107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20
注册 2008-4-14
状态 离线
#18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1 19: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可能是假的,方向不对。
兢山风影
列兵
UID 61131
精华 0
积分 4
帖子 4
魅力 4
银币 0 枚
中新币 9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7-1
状态 离线
#19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1 19: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院的领导们真是怕下回被查出来的贪官是自己啊,自己的鬼事儿都交给那两把剑去处理了,可笑,可悲!
冤者
三级士官
UID 36088
精华 0
积分 162
帖子 77
魅力 143
银币 0 枚
中新币 292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70
注册 2008-2-29
来自 吉林
状态 离线
#20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2 09: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吉林大多数法院都是这样腐败
吉林林业中级法院的腐败行为使我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申诉人;董玉兰,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下岗工人,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家属区。
申诉人对吉林市中级法院分院违法再审并作枉法裁判不服而上访申诉。
我是2004年4月6日晚被徐玉芹、李伟(在逃)、李枫(在逃)、刘明等人两次暴力殴打致伤的,现生活不自理,留下终身残疾。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厅指定由红石森林公安局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鉴定为轻伤。2006年3月2日,和2006年4月25日经吉林省白石山林区法院和吉林市林业中级法院两审终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11265元。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玉芹亲属用20多万元买通了吉林市人大一副主任和内司委的张印,他们便徇私枉法滥用人大的监督权,以本案的法医鉴定违反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再审,吉林分院审查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不具备再审的条件便以书面的形式和口头的形式多次答复吉林人大,后法院李学明等人也被买通,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立案意见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情况下(因该理由是被告方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已经多次提出过的问题),于2006年8月11日,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都没有参加,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和没有调查了解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鉴定是否违反“人大”规定的情况下,违法再审,连裁定书上也没敢明确到底是违反了“人大”的什么规定,只好用一个“违反人大的有关规定”来玩弄法律,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2007年2月12日白石山法院重新审理,通过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玉芹二年徒刑,更加证明了刑事警察学院的法医鉴定不违反人大的规定,原一、二审是正确合法的。
2007年3月案件再次进入吉林分院二审,吉林分院便不再提中国刑警学院的法医鉴定是否违反人大规定的问题了,而是在鉴定上大做文章,通过重新鉴定来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2007年4月办案人王勇用红石医院篡改假病历和假的x光诊断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六部委第十八条及最高法院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委托其它鉴定机构的规定,去北京一社会上鉴定机构作假鉴定,并且还不让我参加鉴定。2007年 8月23日开庭时,经质证该鉴定并没有推翻中国刑警学院所作的鉴定结论,按规定应按刑警学院的法医鉴定作出判决。可王勇又在鉴定上做文章,骗我让我交给他影像片子便让我参加鉴定,可我把片子交给他之后,又不让我参加鉴定,又违反规定到社会上鉴定机构作假鉴定,鉴定作出后即不退给我影像片子又不让我方查看该鉴定,原定10月30日开庭,后王勇突然又将开庭时间改为11月1日没有通知我,在没让我参加开庭就违法作了(2007)吉分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徐玉芹无罪释放。并把民事赔偿部分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白石山法院因吉林分院严重违法他们也不管。使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该判决是法院的办案人徇私枉法形成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一)开庭时没有通知我参加,我是本案的重要的诉讼当事人,既是本案的被害人又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通知我参加开庭,而判决又不是缺席的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六部委第十八条及最高法院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而吉林分院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次委托社会上鉴定机构。这两个鉴定机构均是原法院系统的,他们之间有联系。(三)送检材料不全不真实,没有让我参加活体检查,我的伤在身上实际存在,为什么不敢让我参加法医鉴定,北京法大法庭鉴定所凭个人分析说我的颈椎不对称是在拍片时形成的,纯属弄虚作假,因拍片时不是这几个法医给拍的,他们当时又不在场,我的片子是在多个医院拍的,不可能都是拍片位置不正,即使我死了,还应当对尸体进行检查,我在被打之前,无任何疾病,当天晚上是骑着自行车到现场的,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不是她们造成的是谁给造成的?(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该判决中却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附带民事诉讼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这是严重违法的,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发回重审应当使用裁定,而是不判决。况且本案已经过多次开庭和判决,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判决。王勇还以查清民事赔偿事实将会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为由而将民事诉讼另行审理,完全是故意歪解法律,此案一审法院已按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判决,二审法院也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次开庭,应当查明事实,否则不能作出判决。如果一审质证不到位,王勇你两次开庭干什么了?而本案在吉林分院已达八个多月之久,不存在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问题。当初吉林分院(2006)吉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是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鉴定程序违反人大规定而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现在又以鉴定结论错误来否定原一、二审判决,分明是故意枉法裁判。(五)按规定法医鉴定做完后应当将做鉴定用的片子还给当事人,而王勇怕我上访故意不给并且现在已给整没了,以掩盖他枉法裁判的罪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违法再审此案,是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和人民的严重不负责,严重影响和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一件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人为复杂化,人为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给作了六次法医鉴定,五次法院判决,创下中国法制史上违法的先例。在当今建设合谐社会的前题下,势必引发新的矛盾。2006年11月、12月吉林市政法委书记孟凡生在全市政法会多次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法医鉴定不违反人大的规定,要法院尽快给我满意答复。2007年11月10日吉林市政法委周处长给我打电话说法院违法判决情况他已向刘培柱书记进行了汇报,刘书记指示找吉林林业检察院让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这前张忠杰检察长当着刘培柱书记和红石林业局的政法委书记和我及我单位的书记表示法院敢枉法判,他们就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可现在却没人管了。难道作为一个地级市的共产党的组织说话都不算了?可想我们的社会现在已经达到什么程度了。 由于吉林分院的违法再审使我本可以得到赔偿款而没有得到,逼迫我上访,在没得到任何一分钱的赔偿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倾家荡产难以生存。并逼迫我家离婚。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将上访到底。恳请上级领导为民做主。附:1、判决书五份 被害人:董玉兰 2007年11月 联系电话; 0432----6885221
紫╰☆╮帝
五级士官
UID 59285
精华 0
积分 435
帖子 385
魅力 450
银币 0 枚
中新币 92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8-6-14
状态 离线
#21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2 17: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这就是官场的现实啊!
无语!!!
£振兴中华★奋发图强£
军队番号:蓝色军团
所属部队: 第一摩步师
职位军衔:摩步师 防空旅警卫连长
军团编号:LSJT50176
xzhe
列兵
UID 61323
精华 0
积分 1
帖子 1
魅力 1
银币 0 枚
中新币 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7-2
来自 sjz
状态 离线
#22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2 17: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真让人看了寒心
铁人VS
上等兵
UID 61448
精华 0
积分 29
帖子 24
魅力 27
银币 0 枚
中新币 55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20
注册 2008-7-3
状态 离线
#23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3 14: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是挂在外边的,让你们看到了,你们看不到的呢?????不信让那些当官的脱了裤子看一下,全穿的"红裤叉"!!!!!!!!!!!!!
03320256
(无可奈何)
六级士官
29
UID 14944
精华 0
积分 679
帖子 565
魅力 572
银币 0 枚
中新币 128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20
注册 2007-11-11
状态 离线
#24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3 22: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可能害怕冤魂太多。
xyddyyhh
列兵
UID 61540
精华 0
积分 1
帖子 1
魅力 1
银币 0 枚
中新币 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7-4
状态 离线
#25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4 00: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suhangcaizi@qq.com
磨砺牛刀
(yymjxlc)
少将
暂用杀鸡,对敌视情况..... ... . ...
UID 57345
精华 0
积分 10257
帖子 9916
魅力 9260
银币 0 枚
中新币 19253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210
注册 2008-5-30
状态 离线
#26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4 08: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希望当局处理此事!!!不正当的啊
军队番号:蓝色军团
所属单位:蓝军军事纪律检查委员会
职位军衔:副书记
军团编号:LSJT57345
QQ群48317440
冤者
三级士官
UID 36088
精华 0
积分 162
帖子 77
魅力 143
银币 0 枚
中新币 292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70
注册 2008-2-29
来自 吉林
状态 离线
#27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4 08: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举报
全体国民积极起来举报这些腐败分子!让他们进大狱,否则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xiaodaoke
(小刀客)
上等兵
UID 59951
精华 0
积分 31
帖子 24
魅力 25
银币 0 枚
中新币 51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20
注册 2008-6-23
状态 离线
#28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5 08: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好笑
我给他们提一个建议,就是在法院里再修一个庙,请一个菩萨,好好的保佑他们升官发财!
跟没说不同
六级士官
UID 10907
精华 0
积分 625
帖子 546
魅力 669
银币 0 枚
中新币 2138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20
注册 2007-10-8
状态 离线
#29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5 12: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欲练神功,挥刀自宫
说不一样它就不一样期望看到高水平的帖子
近视眼
(老仙)
少校
经理
UID 8180
精华 0
积分 2970
帖子 2644
魅力 3001
银币 0 枚
中新币 5278 元
威望 0
阅读权限 160
注册 2007-9-4
来自 辽宁省
状态
在线
#30
大
中
小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7-5 14: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里面邪?还是外面邪?
睁只眼闭只眼,难得糊涂。
用冷眼看世间,清醒的很。
35
2/3
‹‹
1
2
3
››
投票
交易
悬赏
活动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公众用户组
好友列表
升级个人空间
基本概况
论坛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8-20 20:29
本帖只代表该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中新网及其社区立场。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请与作者本人或者中新网社区联系。
Powered by
Discuz!
Processed in 0.044790 second(s), 5 queries
TOP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中国新闻网
-
Archiver
界面风格
----------
默认风格
blue